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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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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5 00:56:34
公司本来就是一直运转不停的,在公司名称变更时,肯定存在众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那么,在公司名称变更后,特别是股改(从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后,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还有效?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后期如果有问题再被追诉,是否可以?答案都是肯定的。因为仅仅是变化了公司的名称,公司的主体是没有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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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去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法》第九十五条出现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有着立法的历史因素。根据1993年的《公司的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因此,1993年《公司的法》明确要求整体变更参照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并基于此原则,将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要求与股份公司设立要求合并为一章处理。但2005年《公司的法》及2013年《公司的法》将整体变更需符合股份公司条件及设立程序调整为了仅需符合股份公司设立条件,对程序不再按照股份公司设立要求执行。因此,《公司的法》第四章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性要求并不再适用于第九条规定的整体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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